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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风险告知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12-29 11:18:06 | 点击数:

 

沈 阳 仲 裁 委 员 会


仲裁风险告知制度

    为使当事人能够预见仲裁案件审理中的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将仲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告知如下:
  第一条  请求不当或请求标的额过高的风险。仲裁费用一般由败方承担,申请人/反请求人应当合法、合理地确定请求事项或标的额,如请求不当或金额过高,将无法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并承担相应部分的仲裁费用。
  第二条  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申请人/反请求人提出、增加仲裁请求,应依法交纳仲裁费用,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第三条  仲裁时效超期或者中断待定的风险。仲裁时效是否超期或者时效中断有争议尚待仲裁庭确定的,申请人可能承担因时效超期而导致仲裁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风险。
  第四条  逾期提交答辩书和证据的风险。被申请人逾期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将承担放弃庭前书面答辩和举证失权的后果。
  第五条  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请求/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六条  不按时参加仲裁庭审理活动的风险。当事人不按时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申请人/反请求人承担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后果;被申请人承担缺席审理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
  第七条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风险。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无法当庭质证的后果,增加查清案件事实的难度,申请人将承担不能尽快结案甚至仲裁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风险。
  第八条  申请鉴定方不预交鉴定费用、不提供相关材料的风险。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的后果。
  第九条  仲裁裁决无法执行的风险。裁决书生效后,胜诉方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有提供败诉方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的责任,如果无法提供,将承担仲裁裁决无法执行的后果。
  第十条  仲裁立案后申请人撤回申请、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裁决或者不予执行的风险。仲裁立案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申请人须合理承担案件仲裁费;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仲裁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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