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仲 裁 须 知
一、申请人申请(或被申请人反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沈阳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申请立案应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为公民个人的,个人应当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
2.仲裁协议或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3..身份证明文件
个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企事业证明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
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代理权限,有授权者的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授权日期。
5.证据材料
应当附证据材料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号。
三、当事人自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1.以上材料适用普通程序(争议金额在50万以上)的案件需一式五份提交;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在50以下)的案件需一式三份提交;若当事人超过两人,则需在前述规定基础上增加相应的份数。
2.以上材料纸张均使用A4格式。
3.详尽要求请查阅本会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