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沈阳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担 保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 制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地址:
开工日期:
封顶时间:
竣工时间:
结构形式: 地下: 层 地上: 层
建筑面积: 高度: 运距:
二、混凝土技术要求:
混凝土执行技术标准(以最新版本标准为依据):
2.1《预拌混凝土技术规程》DB21/T1304
2.2《预拌混凝土》GB/T14902
2.3《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
2.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2.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
2.6《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
2.7《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
三、混凝土预计总数量及总价款
混凝土总数量:
混凝土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
四、混凝土价格及数量
强度等级 |
数量 |
单价(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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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技术要求 |
每m3增加金额(元) |
C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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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 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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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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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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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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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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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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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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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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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 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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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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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 早 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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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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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 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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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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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碎 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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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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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 施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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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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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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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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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工艺砂浆按同标号混凝土价格计算,该砂浆不占混凝土量;
2)每次混凝土浇筑不足100立方米,如使用乙方固定泵,进场费1000元/次,汽车泵进场费1500元/次;
3)浇筑12层以上混凝土,每增加5层需要增加5元/m3的层高费。
五、混凝土数量验收认定
5.1甲方设专人签字或加盖印章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供货单>所列项目进行验收确认,并做为结算付款凭证。
5.2按施工图预算量计算混凝土供应量:
5.3甲方认为乙方当次所供混凝土出现量差,应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双方共同调查、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确认结果。如逾期,则以乙方所供数量为准。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改变原现场状况,否则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5.4对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跑模、涨模、损耗、超高、超厚、多要混凝土,及停电、天气、现场道路阻滞等原因造成混凝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
5.5工程设计变更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并附设计变更文件、资料等,否则甲方应承担违约经济责任。
5.6甲方无论选用何种结算方式,均需在混凝土某部位浇筑后7日内进行混凝土数量及货款的结算,若甲方超过时限或拖延拒不配合乙方办理结算,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以《商品砼供货单》所确定的数量,并以此作为双方结算付款的依据。
六、结算与付款
6.1 乙方每浇筑 层,甲方结算,支付货款 %,混凝土浇筑后3日内完成。
6.2乙方每浇筑 立方米,甲方结算,支付货款 %,混凝土浇筑后3日内完成。
6.3工程混凝土浇筑至主体封顶前,甲方结算,支付总货款 %,余款在工程封顶后 天内结算付清全部货款。
6.4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 元备料款,混凝土全部浇筑结束后,备料款抵扣货款。
七、双方权利及义务
7.1乙方供货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同时进行技术交底,以保证混凝土供应的顺利进行。
7.2乙方运送车辆及随机人员进入现场后,应遵守施工现场有关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领导指挥,尊重对方积极配合,并提供优质服务。
7.3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混凝土浇筑计划要求,保质、保量、按时供应混凝土。
7.4甲方对现场的混凝土数量及表观质量有异议,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满足和整改。
7.5全部混凝土浇筑后,且货款按合同约定全部支付完毕,乙方及时提供与混凝土相应的归档资料。
7.6乙方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如甲方责任原因,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不及时浇筑、不能浇筑或振捣、养护不当,造成的混凝土损失,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
7.7甲方应确保施工现场运输道路畅通,夜间照明设施齐备、有效、安全,并能及时供应水、电以保证乙方正常施工所需。
7.8混凝土运输至现场过程中,需交通、环保等部门批办通行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施工现场周边混凝土浇筑施工所需占道的批办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7.9混凝土质量验收均以双方现场共同制作的试块标养抗压强度为准,甲方按规范要求负责现场试块养护,及时填单,送检。
7.10 甲方不得在同一建筑物内使用除乙方以外其他来源的混凝土,否则,混凝土质量、数量出现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11 乙方免费提供混凝土浇筑所需输送管、卡具等,甲方负责验收、
保管,工程结束后按验收时的数量向乙方交接,如有丢失,由甲方按价赔偿。
7.12甲方负责混凝土输送泵及泵管安装与固定,乙方提供技术指导,双方人员均应在布管和浇筑混凝土过程中,特别注意施工安全。双方人员在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伤害,由责任方负责。
7.13若工程因甲方(或建设单位)原因,连续停工30天以上,甲方应全额支付已供商品混凝土货款。
八、违约责任
8.1乙方所供混凝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由于混凝土自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8.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付款利率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同时按所欠金额的 %给付违约金。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方有权停止混凝土的供应或解除合同。双方未解除合同前,甲方不得委托其他混凝土厂家进行混凝土施工。
九、合同签约方的特别约定
9.1 甲乙双方及担保方均须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9.2 除本合同对有关事项已有约定外,本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发生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企业组织形式等变更、合并、分立、并购、破产,或发生标的项目抵押、转让、查封、扣押、监管、变卖、拍卖及其他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事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通知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9.3 甲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或在合同中有约定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应开列财产详细清单或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清单经双方认定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 ]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效力
11.1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各两份,担保方一份,混凝土协会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如一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应于十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签订书面协议,否则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3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并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其它约定条款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负责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合同担保单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负责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合同担保单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