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合同
(示范文本)
监制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 阳 市 交 通 局
甲方: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训练场所:
联系电话: 学校投诉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乙方办理报名手续及签订本合同前应向乙方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及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如实向乙方说明本校情况。乙方经体检合格,签订本合同。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交通管理部门注册手续并领取《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等相关教学资料后,按交通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在规定的训练区域内进行培训,如实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教练员须持有交通部门颁发的《教练员证》,教练车须在交通部门注册登记;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一次性收取费用 仟 佰 拾__元整(¥: ),包括所有培训费及理论、场地驾驶、路面驾驶考试
次的报考费及相关费用。同时,针对以上发生的费用,甲方须向乙方开具发票。学校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4.甲方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门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对学员进行培训,保证学时及教学质量,由于甲方教学不规范,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应由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注册入学后,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完成培训项目;
2.乙方应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签字确认《教学日志》、《培训记录》;
3.乙方应配合甲方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计划,认真学习,服从教员指导,保证完成课目训练,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达到交通部门所规定的培训学时;
4.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的约定,按时向甲方交付培训费用及相关费用,乙方如果考试不合格或没参加考试需要参加补考,乙方按考试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需另交与补考相关的费用,并由甲方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的约定向乙方出具相关发票;
5.乙方报名申请培训时提供的证件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在各科考试过程中,因乙方提供的证件或信息有失真实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6.乙方在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后,在有效期内(有效期为二年),如果政府部门在此期间调整增加考试内容或项目的,所增加收取的费用,由乙方缴纳,甲方不另增收培训费。
三、违约责任
1.如有一方未遵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的培训学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上签字;
2.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参加培训或考试,超出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仍未取得驾驶证的,甲方不予退费,如乙方想继续参加培训,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参加培训,培训费用甲、乙双方协商;
3.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因不服从教练员指导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乙方因私自动用教练车或无教练员指导情况下练车,而造成自己或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由乙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如在得到教练员同意或默认情况下操作教练车,发生人身安全、车损事故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培训准驾车型:
五、报名地点:
六、关于退学
培训过程中,乙方因自身原因中途申请退学的,应按照沈阳市物价局[2004]114号文件退费或在其它约定中约定。
七、其它约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 双方协商解决;
□ 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 法院判决。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并由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1.参考收费项目及标准
2.学时安排
3.沈阳市物价局[2004]114号文件部分内容摘要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1.参考收费项目及标准:
体检费:20元 教材费:65元
照相费:20元 保险费:50元
理论考试费:100元 邮递费:22元
场地考试费:200元 制证费:10元
路面考试费:260元 资格鉴定费:50元
合计:797元
体检照相费除外
以上收费标准以政府部门现行规定为准
培训费:_______元 其他:________元
2.学时安排:
学 时 安 排 表
车 型 |
A1 B1 |
A2 |
A3 |
B2 |
C1 C2 |
C3 C4 |
总 学 时 |
86 |
90 |
98 |
96 |
86 |
60 |
理 论 |
24 |
24 |
28 |
26 |
26 |
24 |
场地驾驶 |
32 |
34 |
40 |
38 |
32 |
18 |
道路驾驶 |
30 |
32 |
30 |
32 |
28 |
18 |
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沈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价发[2004]114号)部分内容摘要:
“学员因各种原因申请退学的,如分别未达到理论培训、操作培训教学总学时的一半,培训单位应分别退还学员学费(理论培训、操作培训分别计算)的50%;超过计划总学时一半的,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