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仲裁资料 >> 合同范本 >> 正文合同范本
场厂联销协议书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12-29 11:18:06 | 点击数:

 

场厂联销协议书
 

   
    甲方:沈阳市--------农贸市场
    乙方: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有关法规规定,让沈阳市民吃上放心肉及其制品,促进肉类食品流通领域和销售市场更加规范有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及风险共担的原则,经共同协商,就联合销售鲜肉(猪、牛、羊肉)及制品达成如下协议:
场地及专柜设置
    1、“场地”、“ 专柜”指双方确认在市场内设置的专门批发、销售合同商品的场地及柜台。
    2、甲方同意将市场销售肉及制品部位_平方米,作为与乙方进行联合销售的专门柜台场地。
    3、甲方同意乙方在不影响安全要求和市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场地和柜台进行必要的装饰和维修。
    4、乙方同意自行承担场地、柜台建设及装修的全部费用。
    第二条、商品质量
    1、乙方提供销售的合同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及食品安全的法规规定。
    2、乙方销售合同商品必须符国家《肉品卫生检验试行条例》检疫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乙方销售合同商品须坚持一肉一票制度,保证票据的日期、数量、检疫人员、单位公章等内容与进场实际相符。
    4、乙方须保持肉类及制品运输工具的卫生合格,防止出现运输污染。
    5、乙方提供进场销售的合同肉及制品应符合标识要求,标明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注册商标、成份含量、使用说明及生产日期、保质期、保鲜期等。
    对乙方供应进场经营的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和“三无”等肉类及制品,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场经营。
    为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企业信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应签署《工商联保商品责任书》,实行责任过错追究制。
    第三条、商品价格
    1、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管理规定,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
    经销合同商品的零售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经销品牌合同商品的价格,应与市场价格相一致。
    合同商品出价,乙方须提供正式的、带有企业公章的商品供货价格表。以此为依据由物价员审核出价(定价、变价)。出售的合同商品实行一货一签、货签对值。
    第四条、双方义务
    甲乙必须加强物业管理、防火防盗、卫生保洁等工作,为乙方经营合同商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乙方进场经营必须提供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市级以上的、有效期内的商品质量检疫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书、商品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经销及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证、进口商品所应具备的相关手续及证明。
    乙方代理的经销商品、经提供委托代理授权证明原件。
    乙方应对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抽查、检验积极配合,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由乙方过错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乙方提供的商品应与样品相符,保质保量、规格、价格相一致,有效期内如有变更,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条、法律责任
    由甲方工作失误、管理不善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由于乙方所提供合同商品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诉讼,均由乙方应诉,并承当相关法律责任。
    乙方应保证销售商品不构成对任何第三人合法权益侵害;凡任何第三人追究此类侵权责任时,均由乙方应诉,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因乙方所提供的合同商品存在质量等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暴光,而给甲方造成信誉上的不良影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且乙方应担负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甲、乙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对于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修订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
    3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而在接到另一方要求书面改正通知的30日内仍未做出实质性改善的,另一方可以立即终止合同;
    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由双方协商合同的解除或存续;
    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使用场地柜台的优先权。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  ]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合同生效
    此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三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总机:024-22707800,024-22707889 传真:024-22877482 Email:[email protected]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39-1
Copyright?2007 - 2010 Shenya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备11001093号 版权所有 沈阳仲裁委员会 技术支持:辽宁省信息产业发展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