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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选--C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12-29 11:18:06 | 点击数:

 

 

沈 阳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书
 
 
(****)沈仲裁字第*****号
 
    申  请  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街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某某,该单位副经理。
    被 申 请人: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街某号甲。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某某,该单位经理。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请本会仲裁。本会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书面申请,受理了本案。并由申请人选定仲裁员某某,被申请人选定仲裁员某某,本会指定仲裁员某某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年**月**日通过招标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项目某大厦。双方为进一步明确合同具体履行,于****年**月**日又签订新的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承包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1、建筑面积以竣工后实际面积为准;2、价格每平方米****元的价格承包,包括取费;3、削减项目价格不变,削减项目的金额结算时不予扣除;4、增加项目按实际计算费用;5、施工中的临时水电费主要由被申请人负责;6、被申请人外委项目如在申请人报价内,则按规定价格扣申请人工程款;7、付款办法每月一次,主体完成建筑面积乘以总造价的50%付款。其余款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8、结算以本协议为准。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和设计的变更、增加、时间的顺延,约好的于****年**月**日全部完工,并交付给被申请人验收合格后进住、使用、销售。申请人实际完成工程总金额为人民币********元,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前支付工程款********元。余欠工程款*******元至今未付。要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从****年**月**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付,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依据是****年**月**日被申请人与某建设集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某建设集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申请人无主体资格,要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在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又提出:****年4月10日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申请人就将某大厦建设工程转包某集团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又无仲裁条款,本会对此案无管辖权。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投标中标后,于****年**月**日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某大厦住宅、商服;工程地点某市某区某路;工程承包范围土建、水暖、电气;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造价暂定********元;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附件)、本合同通用条款(见另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超出协议范围的项目按实调整;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按照工程形象在接到计划书*日内每月付款;被申请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付款,从第**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指派子公司某建设集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具体施工。****年**月**日,申请人给某公司下达授权书,内容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招投标中标的某大厦工程,经集团决定指派你子公司某公司负责施工。为完善集团与甲方(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集团委托你公司代为集团签订具体的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承包协议)及具体的施工事宜,可代为集团结算。某公司接受申请人授权委托后,于****年**月**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协议,该协议第**条明确约定:本协议是招标所签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结算以本协议为准;第**条约定,“如发生经济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补充协议对某大厦建筑面积确定为*****平方米(竣工以实际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元价格承包,包括取费。设计变更增项除外,削减项目价格不减。
    上述合同与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如约全面履行施工义务,于****年**月**日如期竣工。经建设单位被申请人、监理单位某建筑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施工单位某公司共同验收,分别在“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证明”中签署验收意见:“经联合检查,符合要求,同意竣工验收”。在结算工程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
    在本案审理中,仲裁庭要求双方进行对帐结算,双方在对帐时发生分歧。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进行审计鉴定。在选定鉴定单位时,被申请人拒绝参加。本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指定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某大厦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鉴定。鉴定单位受理后,通知双方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被申请人拒绝提供。鉴定单位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建筑安装图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和****年某省建设工程费用表(丙级取费)、****年《某省建筑及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某单位估价表等相关材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某大厦工程造价为********元。其中应扣减建设单位已付工程款、建筑材料款、外委工程预付款、水电费、钢筋外墙面砖超量、商品砼款、用于顶付工程款的房款等共十三项费用合计金额为********元(详见工程造价核定明细表)。建设单位尚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元。当仲裁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开庭质证时,被申请人拒绝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从而放弃了质证权利。故此鉴定结论应作为认定某大厦工程造价、被申请人已付工程款及欠付申请人工程款的有效证据。
    本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申请人授权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申请人如约全面履行施工义务,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欠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拖欠工程款,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至于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无主体资格,将某大厦工程转包给某公司,无仲裁条款,本会无管辖权问题。本庭认为,申请人在投标文件中已向被申请人全面出示其所属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和具体名称,某公司名列其中。申请人中标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指派某公司具体施工并授权与被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被申请人均未表异议。且补充协议是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八部分第23.3约定“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某公司在申请人授权范围内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施工义务,理应由申请人负责。补充协议第13条已明确约定“如发生经济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余欠工程款*******元;。
    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逾期付款违约金******元(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仲裁费*****元,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承担*****元。
    四、工程造价审计鉴定费*****元,双方各承担*****元。
    五、驳回双方其他请求。
上述款项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付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仲裁庭秘书:          
 
 
 
 
本裁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的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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