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阳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书
(****)沈仲裁字第*****号
申 请 人:某技术第一有限公司。住所地:某产业区 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 请人:某国。住所地:某国。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请本会仲裁。本会依据双方在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和申请人书面申请,受理本案。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年**月**日某国某国际公司和某国某会社共同出资设立某技术有限公司(即申请人,以下或称合营公司)。合营公司成立后,申请人先后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与某国某会社签订 NO. ******合同、NO. ******合同和NO. ******合同。上述三份合同约定由某国 STL 向申请人提供价值总计为***万美元的***制造设备**台。申请人依据合同向被申请人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陆续交付了设备。设备到达后,因合营公司生产筹备工作尚未就绪,双方未对设备进行验收,遂将被申请人发运的设备存于合营公司库房内。之后,因生产所需,申请人多次致函被申请人要求其派人赴申请人所在地进行设备验收。被申请人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迫于无奈,申请人只好委托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被申请人所交付的全部设备进行检验,根据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号检验报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所交付的全部设备**台(**箱)均为使用过的旧设备,完全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某国 STL的严重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万美元的直接货款损失,无法估算的利润,商业信誉等方面的损失,本次仲裁申请,仅根据NO. ******、NO. ******和NO. ******合同,请求被申请人返还已支付的设备货款和利息,对于某国 STL的其他方面的违约行为,申请人保留再行 追究的权利。据被申请人告知,某国STL已于2004年6月12日变更登记为某国某会社第一,原某国 STL 的原有权利义务和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某国某会社第一承担。请求裁决解除 NO. ******、NO. ******、NO. ******合同;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支付的设备款***万美元及利息,承担本案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要求解除 NO. ******、NO. ******、NO. ******号合同,无法律依据。在双方签订的上述三份合同中,都约定申请人开箱检验时,如发现设备中有缺品、次品、破损,质量标准与规定不一致时,应记录并将此记录作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更换货物、修理及补充的有效证明,而不是要求解除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对所提供的设备进行检查和试验,设备试运行后当然会产生使用过的痕迹。申请人在近两年时间里,为何迟迟不对设备进行检验。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设备进行检验时,应有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某国某会社(于****年**月**日已变更登记为某国某会社,即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先后签订 NO. ******、NO. ******、NO. ******三份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分述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1、****年**月**日,申请人与某国某会社(以下称被申请人)签订“ 制造设备进口合同书”(合同NO. ******)。合同约定,甲方(申请人)同意从乙方(被申请人)购入 FBAR生产用制造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乙方同意提供上述“设备”。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设备”所配备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文件。乙方保证技术资料和文件完整、准确、规范。合同金额为***万美元。甲方通过中国银行开立受益人为乙方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远期***天红条款信用证,用于支付本合同约定的金额为***万美元。乙方应于装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派遣相关人员前往乙方的生产场地对装运的“设备”进行初步检查。初步检查合格后,双方应签署《检查报告》。未经甲方人员检查合格并签署《检查报告》,乙方不得将“设备”装船。本合同中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必须由乙方妥善包装,由于包装不妥善导致“设备”直接损失和损坏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设备”的同时交付其所配备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文件。乙方对所提供的设备进行检查和试验,并且向甲方提供制造厂家、乙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并提供对制造厂家检查的记录,作为本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材料。乙方提供的“设备”的开箱检查在甲方现场进行。如果不是甲方的原因,乙方检查员未能参加开箱检查时,甲方将拥有独自进行开箱检查的权利,其结果同样可以作为向乙方要求更换货物、修理及补充的有效证明。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全部为新品,质量优良并且与附件1中的规定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设备的质量保证期间是从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的**个月。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甲方交付本合同约定的“设备”。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千分之五违约金。逾期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价款的总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年**月**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一份“ 制造设备进口合同书”(合同NO. ******)。合同约定,甲方(申请人)同意从乙方(被申请人)委托生产 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乙方同意提供上述“设备”。乙方保证技术资料和文件完整、准确、规范。合同金额为***万美元,甲方在乙方装运预定日的*天之前,通过中国银行开具受益人为乙方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支付。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全部为新品,应该达到国际质量优良水平。乙方对所提供的“设备”进行检查和试验,并且向甲方提供制造厂家、乙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并提供对制造厂家检查的记录,作为本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材料。乙方应于装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派遣相关人员前往货物到达的港口对将要装运的“设备”进行初步检查。乙方提供的“设备”的开箱检查,在甲方现场进行。如果不是甲方的原因,乙方检查员未能参加开箱检查时,甲方将拥有独立进行开箱检查的权利。其检查结果同样可以作为向乙方要求更换货物、修理及补充的有效证明。质量保证期间是从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的*个月。本合同的有效期间从合同生效日起到乙方的质量保证义务终了日为止。乙方应于信用证开立后**天内向甲方交付本合同约定的“设备”。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千分之五违约金,逾期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按合同价款总额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有效期限从合同生效日起到乙方的质量保证义务终了日为止。
3、****年**月**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 生产材料进口合同书”(合同NO.********)约定:甲方(申请人)同意从乙方(被申请人)委托生产生产材料(以下简称“生产材料”),乙方同意提供上述“生产材料”。乙方保证技术资料和文件完整、准确、规范。乙方将为公司发展要求由甲方提供生产材料,确保甲方能够依照乙方提供的要求来生产提供合格的产品。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的“生产材料”,其价款总额为***万美元。甲方在乙方装运预定日的*7天前通过中国银行开具受益人为乙方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支付。乙方应于装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派遣相关人员前往货物到达的港口对将要装运的“生产材料”进行初步检查。对甲方派遣人员提出异议的“生产材料”,乙方应更换为合格产品后方能装运。乙方对所提供的“生产材料”进行检查和试验,并且向甲方提供制造厂家、乙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并提供对制造厂家检查的记录,作为本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材料。乙方提供的“生产材料”的开箱检查在甲方现场进行。如果不是甲方的原因,乙方检查员未能参加开箱检查时,甲方将拥有独自进行开箱检查的权利。其检验结果同样可以作为甲方向乙方要求更换货物、修理及补充的有效证明。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生产材料”全部为新品,应该达到国际质量优良水平。乙方提供的“生产材料”的质量保证期限是从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的*个月。乙方应于信用证开立后**天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生产材料”,每逾期一天,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价款总额支付违约金。
二、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履行情况。
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如约于****月**日、****年**月**日、****年**月**日,通过某银行某分行、某银行某分行、某银行某分行,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将三份合同全部货款***万美元支付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装运发货前未通知申请人派员前往装运地进行初检,即于****年**月**日将“设备”和“生产材料”共计**箱全部发运到中国某海关。申请人原封不动搬运到申请人的库房保管。****年**月**日,申请人致函被申请人:“我公司多次邀请贵公司来人验货未得到响应。出于对贵公司的尊重,在贵公司未正式派遣相关人员来我公司验货前,我公司仍将贵公司发运的货物原封不动地存放于原有的货运箱中。根据合同约定,开箱检验在甲方现场进行,如果不是甲方原因,乙方检查员未能参加开箱检查时,甲方拥有独自进行开箱检查的权利。虽有上述合同约定,我方还是富有诚意地邀请贵公司委派代表来某开箱验货,并把开箱验货的时间定于****年**月**日和**日,届时如贵公司仍不派代表前来的话,我们将根据双方合同的相关规定予以开箱检验,按双方合同规定其检验结果将作为我们提出索赔的依据。”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回函:“贵公司现建议****年**月**日至**月**日在某对****年我公司向贵公司出口的设备共同进行验收。但是,对上述建议我公司不能接受深表歉意。贵公司提议的进行共同验收的设备是我们公司****年向贵公司出口移交给贵公司并交货程序结束的产品。贵公司在接受此产品时应该立即进行检查,若有瑕疵应向我公司通报 。贵公司接受时间已经过了一年以上的物品,对此产品已经过了保证时间一年以上的现在提出共同验收,实在不能理解。”
****年**月25日,申请人委托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开箱检验。检验报告记载:产品名称制造设备。委托单位某科希硅技 技术第一有限公司。标示供货单位某国STL株式会社。样品编号*****,设备数量**箱,检验设备数量**箱。检验日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检验依据:合同号 ******、 ******、 ******。检验项目: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检验结论:“受检设备均有明显使用过的痕迹,不符合 ******、 ******、 ******合同约定。”(详见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第******号国质监字**号,共**页)
被申请人主张,开箱检验时应有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经查,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是经“国家认证许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NO.*****)事业法人单位。其检验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无须公证。被申请人辩称,受检设备均有明显使用过的痕迹,是被申请人履行检查试验新设备正常试行后产生的痕迹。此说缺乏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至于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为何时隔一年多才进行检验。经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开箱检验的具体时间。但在上述三份合同中均约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设备”和“生产材料”的质量保证期间是从申请人最终验收合格后**个月至**个月。申请人于****年**月**日至**月**日经开箱检验发现质量问题后,即主张权利。被申请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月息3.975%计算:申请人分别于****年**月**日支付被申请人***万美元,至****年**月**日计***天,累计利息******美元;****年**月**日,申请人支付***万美元,至****年**月**日计***天,累计利息******美元;****年**月**日,申请人支付***万美元,至****年**月**日计***天,累计利息******美元。总计******美元。
三、本庭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NO. ******、NO. ******、NO. ******号“ 制造设备进口合同书”和“ 生产材料进口合同书”,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申请人已按约定将购货款700万美元全部支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货前既未通知申请人派员参加初检,也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新产品,将已使用过的旧“设备”和“生产材料”发运给申请人,且无任何技术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合格证等,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故申请人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签订的NO. ******、NO. ******、NO. ******号合同、返还购货款、支付银行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年**月**、****年**月**日签订的“ 制造设备进口合同书”、“ 生产材料进口合同书”(合同号NO. ******、NO. ******、NO. ******)。
二、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购货款总额***万美元;支付银行利息******美元。
三、被申请人发运给申请人的**箱“设备”和“生产材料”全部归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应予返还,由被申请人自行处理。
四、仲裁费人民币**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五、其他请求驳回。
六、上述款项,于收到本裁决书**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年 月 日
仲裁庭秘书:
本裁决所依据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