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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选--A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12-29 11:18:06 | 点击数:
 
 
沈  阳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书
 
 
(****)沈仲裁字第*****号
    
   
    申  请  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某某,女,现年**岁,系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分公司副经理。住所地:某市某区。
    委托代理人:某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某某,系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某某企业集团。住所地: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路。
    法定代表人: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某某,系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会根据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企业集团签订的补充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先后五次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人某某、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第二次开庭某某出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到庭。现审理终结。仲裁庭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  情
    于****年**月**日,被申请人某企业集团与某某签订某家园东区工程总承包合同一份。同年**月**日,某某将该合同发包给申请人某某,并签订合同。合同规定: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造价包干每平方米***元,工程期限****年**月**开工,同年**月**日竣工。甲方(某某)允许乙方(申请人)使用银行帐户,与被申请人进行直接经济往来。甲方按总造价2%收取管理费,乙方上缴管理费,由被申请人拨付工程款中直接扣出0.7%。同年**月**日,以被申请人为甲方与乙方某某、丙方申请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规定:在甲方(被申请人)按原来约定已拨付足工程款的基础上,应丙方(申请人)请求由甲方再行拨付一百万元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工程材料及人工费。丙方确保拨款完全用于某某工程的材料采购与人工费,在不影响塑钢窗安装的情况下,确保在****年**月**日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合同履行,因塑钢窗没有及时安装,申请人于****年**月竣工。
    于****年**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某家园东区某公寓工程合同一份。由申请人承包建设被申请人的公寓楼。合同规定,建筑面积以施工图为准,工程承包价每平方米***元,工期从****年**月**目至****年**月**日。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双方责任中规定:’甲方(被申请人)允许乙方(申请人)在施工期间使用在商业银行的帐户,并按总承包额在该帐户上周转,如有缺额,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在总承包额中扣除1%作为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按总承包额1.5%作为违约金。甲方允许乙方在施工期间使用甲方建筑公司营业执照,并加收总造价5%做为管理费。申请人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于****年**月完成建设任务。两项工程共完成建筑面积*****方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核定为********元。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履行所签订合同的资质,合同规定的包死价低于成本价,违反公平原则等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工程款应按结算报告结算,尚欠工程款*******元,立即给付。
    被申请人在答辩和反请求中称:
    1、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理由是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为内部承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
    2、申请人提出的工程包死价远远低于成本造价,违背其意志,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先后签订两份合同,如果低于成本价,为什么在签第二份合同时不提出来。
    3、申请人提出修建的车库及调压房,是两个合同以外增加项目,可另案处理(已自行和解)。
    4、申请人承包的两项工程没有按合同规定期限竣工,共延期***天,每天应支付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1.5%,总计***万元。
    5、申请人应返还多收工程款******元。
    二、本庭认为: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和被申请人的仲裁答辩书、反申请书,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听取了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和辩论,认为:   
    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双方合同的性质不属于企业内部承包。因为,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承包,承包方不是企业内部职工,实行独立核算。从合同主体看,被申请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根据国家“关于企业集团不得以企业集团的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签订经营合同的资格。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是违反建筑法规定的。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规定的条款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2、关于工程造价问题。合同无效,合同规定的价款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因此,经委托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某分公司审定工程造价为********元。扣除已付工程款********元,尚欠*******元。关于其中取费问题,仲裁庭认为按有级别取费结算是适当的。其理由:一是申请人某某是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承包被申请人的工程是经过总公司同意并授权的。某建筑公司是甲级取费企业,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按有级别取费是具有资质的。所以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是被申请人为了按内部承包对待,主要责任不在申请人。二是双方合同标的是商品房建设工程,并经验收合格,按通常结算办法结算工程款,衡平双方利益,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
    3、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管理费******元问题,因为双方合同不属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被申请人收取管理费,没有事实根据,应退还申请人。
    4、关于省建设厅罚款*****元问题。申请人认为自己不是罚款的责任人,被申请人提供不出罚款应由申请人承担的证据。故被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所收取的罚款*****元,应退还申请人。
    5、关于申请人施工中使用水、电费承担问题。因申请人使用的不是专用的水表、电表,故应按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某市财政局沈建[****]***号《关于编制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即水费为直接费的O.3%,电费为O.4%计算。该工程直接费为***万元,应承担水电费*****元,被申请人多收取的******元,应退还申请人。
    6、被申请人预留申请人保修金******元。因保修期已过,应结算退还申请人。
    7、驳回双方其他请求
    三、裁  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企业集团于****年**月**日、**月**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元。
    3、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管理费******元。
    4、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罚款******元。
    5、被申请人退还多收申请人的水、电费******元。
    6、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保修金******元。
    7、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8、工程造价鉴定费**万元(申请人预付)被申请人承担50%*万元,申请人承担50%*万元。
    9、仲裁费*****元,被申请人承担*****元,申请人承担******元。   
    10、反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总计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元,于****年**月**目前给付完毕。如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年  月  日
仲裁庭秘书:
 
本裁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一)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六条“无效合同的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全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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