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案例的思考
化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新机制
姜晓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改革的不断深化,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由于国内的政治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因而,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也频频发生。
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如不及时解决,不仅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且会严重的影响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因此,如何化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不仅是国家各级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也是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司法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更是担负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重任的仲裁机构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本章所选编的产权交易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资产管理合同纠纷、供暖合同纠纷、中草药种植包销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借款(集资)纠纷、购销(养殖)合同纠纷、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纠纷、“小公汽”运营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纠纷等十个方面的仲裁案例,只是部分城市仲裁机构在近年来所处理过的仲裁案件其中的一小部分。
“管中窥豹,可见一斑”。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折射出的仲裁机构,为化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正在孜孜以求、艰辛探索、默默地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而努力工作着。这些纠纷有涉及到企业转制过程中损害职工正当权益,关系到下岗职工的安危冷暖问题,有的涉及农民饲养动物、种植药材,从春种到秋收付出诚实艰苦的劳动收益却得不到保障,坑农害农问题,有的涉及内部集资不能按期偿还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有的涉及银行借贷、资产管理影响金融安全运行问题,有的涉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保护问题,有的涉及开发商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侵害城市被拆迁居民利益的问题,还有的涉及行政机关违反合同约定侵害“小公汽”线路经营者正当利益的问题等。
上述这些纠纷,有的是行政机关难以解决的纠纷,有的是人民法院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判例可循,不好解决的纠纷,如涉及到企业改制、产权交易合同的纠纷,2003年2月1日以前各级人民法院是不受理的,直至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才相继受理,而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前的这一段时间,全省仲裁机构依法受理相当多数量这样的案件,还有对集资纠纷的受理和处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依法组建的各仲裁机构,认真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按照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办事,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中,在维护社会稳定,处理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中,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中,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政府与社会,公民与法人也愈来愈认识到仲裁在化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上的地位和作用,并在纠纷发生后,把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当作首选。
仲裁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化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一种新的、有效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