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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律知识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12-29 11:18:06 | 点击数:

 

沈 阳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法 律 知 识

     一、什么是仲裁? 
    答:仲裁,也称公断。是指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按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 
    二、哪些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答: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以到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产品购销、产品质量、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建筑工程承包、房地产交易、财产租赁、技术转让、商标、专利、财产保险、借贷、投资、期货、对外贸易等经济合同纠纷以及财产权益纠纷等。 
    三、申请仲裁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申请仲裁要具备下列条件; 
    1、所签订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单独达成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沈阳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四、什么是仲裁协议? 
    答: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 
    沈阳仲裁委员会推荐的示范仲裁条款是: 
    “凡是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主要有哪些程序? 
    答: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案件受理 
    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争议案件。
收到仲裁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五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双方当事人。 
    (二)、组庭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沈阳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和共同选定或委托沈阳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也可以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 
    (三)、审理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案件的审理,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视合同约定、参考国际惯例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案件审理依照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实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四)、仲裁与调解 
    仲裁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可以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裁决 
    仲裁裁决在仲裁庭组成之后四个月内作出。 
    仲裁裁决依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依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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