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阳 仲 裁 委 员 会
巨额工程款纠纷案经仲裁庭不懈的努力
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使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一、案情
****年**月**日,申请人某建筑某工程局与被申请人某某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综合办公楼护坡桩和土方工程。工期自****年**月至****年**月**日,合同价款护坡桩人民币*******元,一次包死。土方挖运暂定人民币********元,以结算为准。****年*月**日,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综合办公楼工程。设备材料除双方供货协商约定的内容外,全部由乙方(申请人)采购。结算方式为预算加变更增减预算,按本市有关规定编制竣工结算书,工程竣工后10日内提交,收到结算报告后**天内批准。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并于****年**月**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在该工程项目尚未验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进驻使用该办公楼。于****年**月**日,申请人提交结算报告,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元。扣除分包部分工程款,应为人民币*********元。对于申请人的结算报告。被申请人自行委托审计确认为人民币********元,因相差人民币********余元,没有批准。被申请人先后给付工程款人民币*********元。
申请人称:于****年**月**日和****年**月**日,我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局,分别签订了《综合办公楼地下基础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地上主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公司为总承包方。合同签订后,如期进入工地并完成了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项目。经决算,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元,后经被申请人审核将分包部分工程款额从总价款中扣除后,我公司应得工程款人民币******元,被申请人已给付工程款人民币*********元,被申请人供料款人民币****元,尚欠人民币*********元,加上借款人民币*****元,计拖欠工程款人民币*********元,拖欠工程款应给付的利息人民币*******元。
被申请人辩称:我局办公楼是国家建设项目,按照国家项目管理规定,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因此我局经过某预算公司内部审计对申请人申报的结算值人民币*********元,审计确认人民币********元,减去人民币********元。经过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为人民币********元,待定人民币*******元。由于申请人对这个审计有异议,至今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结算值的合理性。因此,工程造价尚待核定中,申请人提出拖欠工程款不符合事实。截止****年**月末,我局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元,供给材料价款人民币********余元。由于申请人至今没有与我局财会部门核对账目,造成我局结算滞后。我局给付工程款,申请人至今未开具发票,提供的材料也未开具发票,双方数量不符。由于没有发票,我局无法核销,所以无法向上级部门申请拨款,过错在申请人。申请人结算工程款与分包的某某公司至今约有人民币*******元争议未解决。由于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部分项目急需返修,费用估计需人民币********元。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工程造价的工程项目是一个大项目,工程造价数额大,如通过审计鉴定确定工程造价,不仅需要支出高额的鉴定费,增加双方的经济负担,而且时间也要拖长,如通过调解解决对双方都有好处,也便于结案后的执行。仲裁庭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说明利弊关系,坚持做好调解工作。经过工作。双方表示同意调解。
三、调解结果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经过双方反复协商达成和解,签订协议条款如下:
(一)对工程款基本数额的认定
1.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元。
2.补充结算额人民币********元。其中:配合费人民币******元,防火喷涂费人民币******元,材料差价款人民币******元,材料保管费人民币***元,劳保费人民币*******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元。
4.拖欠工程款利息人民币*******元。
5.双方有争议的工程款人民币*******元。
6.已付工程款人民币*******元。
7.被申请人供给材料款人民币********元。
(二)双方对上述款项的处理意见
1.对双方有争议的工程款人民币*******元,经过协商,申请人同意放弃。
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元。
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签字后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元。****年**月**日前给付人民币*******元,余款于****年**月**日前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