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仲裁研究 >> 案例选编 >> 正文案例选编
工艺品运输险投保人财产遭受损失某保险分公司依法巨额赔付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12-29 11:18:06 | 点击数:

 

沈  阳  仲  裁  委  员  会
 

 
 工艺品运输险投保人财产遭受损失
 
某保险分公司依法巨额赔付

    一、案情
    申请人某某研究院进出口有限公司购进的工艺品**件,需从某地运至某地经海运出口到境外,于****年3月20日,向被申请人中国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险保险合同》。在被申请人签发给申请人的保险凭证中约定:运输目的地某地,运输工具汽车,保险金额人民币********元,保险费率综合险22‰,保险费为人民币******元。 
    合同签订后,于****年3月21日,申请人的代表人某某与被申请人的代表人某到工艺品存放地某货场验货,确认**件 工艺品分别装入**个木箱,商品品名无误,数量正确,质量、包装全部合格,符合合同要求,双方代表人在装箱单上签字。****年3月25日,申请人交付保险费人民币******元。****年3月26日,由被申请人找的承运人装车起运,并由被申请人的代表某某、某某跟车押运。运至某地后,****年4月3日,双方代表对 工艺品检验时发现,其中:岫玉组合花薰2件,碧仿古瓶2件,独玉花瓶1件、碧玉北京路花薰3件破碎。经被申请人派业务人员检验,对8件 工艺品破碎予以确认。但被申请人以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为由,不予理赔。为此,申请人于****年6月6日,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保险财产损失人民币*******元,承担没有按时理赔的违约责任,支付银行利息人民币*******元,承担货物运输、保险、处理等费用人民币*******元,赔偿与境外商履行合同可获得利益人民币*******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不提供单证是违约行为。货损事故发生后,无论现场勘验,还是走访客户,我公司均尽职尽责。由于申请人没有提供单证,无法确认理赔事实。
    申请人以破损投保物的购销合同价作为索赔价不妥。一是这些玉器运到投保地进行过修补,不应是合同的原价;二是保险理赔是对货损的实际损失补偿;三是在对投保物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情况下,建议进行评估。
    包装不合乎规格,我方代表人某某的签字不能免除申请人的包装达标义务。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货物运输险保险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申请人按合同约定交付了保险费用,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应按合同约定发生货损时得到应有的赔偿。因此,申请人对投保的*件破损 工艺品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应予以考虑。 
    关于赔偿金额。申请人**件 工艺品保险金额人民币********元。经查,申请人这批 工艺品购进价人民币*******元,其中破损的8件为人民币*******元。申请人投保金额是按照向外商销售价计算的,在货物没有交给外商之前,购销合同还没有履行,货物仍然属于申请人的。因此,申请人的工艺品保险金额属于超保。被申请人提出应以起运地购进价加运杂费计算保险金额,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关于提供单证。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要求理赔时没有提供单证,无法确认理陪事实,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理赔时,已经提供了能证明货损事故的发生、赔偿金额等有关凭证。至于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没有提供购买工艺品的发货票。这是由于申请人没有付清全部价款,供货单位没有出具发货票,被申请人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是不足为凭的;申请人已经提供了破损8件工艺品的价格表,被申请人可以审查核实。因此,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时间赔偿,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其时间应从达成赔偿协议后十一天起算。鉴于本案没有达成理赔协议的实际,由被申请人从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起,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是适宜的。
    关于工艺品的包装。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的工艺品包装不合乎规定。签订保险合同时,被申请人对包装规格没有提出要求, 工艺品的包装符合规格,是经过被申请人代表检验确认的。特别是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没有免赔”条款。因此,被申请人以包装不合格主张除外责任,更是不能成立的。
    三、裁决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六条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了裁决:
    (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保险工艺品损失费(包括运杂费)人民币*******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人民币*******元
    (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处理保险事故申请人理赔所支付的费用人民币*******元。
 

总机:024-22707800,024-22707889 传真:024-22877482 Email:[email protected]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39-1
Copyright?2007 - 2010 Shenya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备11001093号 版权所有 沈阳仲裁委员会 技术支持:辽宁省信息产业发展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