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条件
(一)年龄65周岁以下,法律、经贸专业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学士学位,工作年限12年以上。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
(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执行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条件者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应聘为仲裁员。
(三)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恪守法律,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和敬业奉献;
(2)认真勤勉,善于学习,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明察善断,注重效率,具有组织开庭审理和制作仲裁法律文书能力;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热爱仲裁工作和具有办案时间。
鉴定机构条件
(一)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通过年检;
(二)明确的资质等级和专业注册人员;
(三)具有管理规范和良好行业信誉。
电 话:22707758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39-1
点击下载申请书 仲裁员申请表.doc 特约鉴定单位申请表.doc
按照表格内容要求填写,请将其发至沈阳仲裁委员会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