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仲裁委员会
工作人员“十不准”(草案)
一、不准为仲裁案件当事人推荐仲裁员、仲裁案件代理人;
二、不准代理仲裁案件或诉讼案件;
三、不准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索贿受贿;
四、不准私自会见仲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
五、不准向仲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亲友及其他与仲裁案件有关系的人透露案情;
六、不准向亲友、熟人以及与仲裁工作无关的人泄露仲裁案件案情,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仲裁案件的处理情况;
七、不准私自接触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的亲友及其他与仲裁案件有关系的人;
八、不准擅自出借仲裁案卷,不准擅自将仲裁案卷材料带离办公区域;
九、不准为仲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递送材料、打听案情、说情;
十、不准借办理仲裁案件的机会请托当事人办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