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机构简介 >> 规章制度 >> 正文规章制度
仲裁工作人员“十不准”(草案)
来源:综合处 | 作者:综合处 | 时间:2015-8-26 9:17:11 | 点击数:

沈阳仲裁委员会

工作人员“十不准”(草案)

 

一、不准为仲裁案件当事人推荐仲裁员、仲裁案件代理人;

二、不准代理仲裁案件或诉讼案件;

三、不准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索贿受贿;

四、不准私自会见仲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

五、不准向仲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亲友及其他与仲裁案件有关系的人透露案情;

六、不准向亲友、熟人以及与仲裁工作无关的人泄露仲裁案件案情,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仲裁案件的处理情况;

七、不准私自接触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的亲友及其他与仲裁案件有关系的人;

八、不准擅自出借仲裁案卷,不准擅自将仲裁案卷材料带离办公区域;

九、不准为仲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递送材料、打听案情、说情;

十、不准借办理仲裁案件的机会请托当事人办私事。

 

 

 

总机:024-22707800,024-22707889 传真:024-22877482 Email:[email protected]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39-1
Copyright?2007 - 2010 Shenya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备11001093号 版权所有 沈阳仲裁委员会 技术支持:辽宁省信息产业发展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