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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仲裁委员会是沈阳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7年1月18日正式组建。办公室为其常设办事机构,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局级,2009年起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沈阳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沈阳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的常设机构,也是沈阳行政区域内唯一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
沈阳仲裁委员会现聘有仲裁员238名,主要是来自于省内外和美国、韩国及香港等地区的法律、经贸专家、学者、以及具有多年仲裁、律师、审判和经济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他们精通相关法律,公道正派,品行良好,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善于调裁各类民商事纠纷,为沈阳仲裁委员会公正、权威、高效地审理仲裁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18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沈阳仲裁委员会遵循“公正、廉洁、专业、高效”的仲裁理念,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为根本,融入市场经济为关键,充分发挥仲裁灵活快捷、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的优势,化解了大量民商经济纠纷,为构建和谐沈阳,促进沈阳经济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日益提升,有力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沈阳仲裁委员会始终秉承“质量是仲裁的生命线”的理念,努力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通过建立案件质量管理办法、严格错案责任追究、控制案件审限等措施,依法、公正、快速地办理仲裁案件。
充分发挥仲裁服务作用,化解社会矛盾。18年来,我委不断完善仲裁派出机构,延伸服务领域,拓展服务内容。设立非公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庭、市工商联仲裁调解中心、消费合同纠纷仲裁庭、涉外经济贸易合同纠纷仲裁庭等,进一步提高行业内部解决纠纷能力,化解社会矛盾。
强化基础建设,提高仲裁效率。硬件设施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日益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案件质量管理进一步准确规范。仲裁法律文书、文本不断完善,保证其规范统一。信息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仲裁庭实现庭审可视化、记录速录化,办案高效化。网络宣传功能不断开发,完成网站改版、内容更新,版面升级。总体上做到立案快、组庭快、结案快,推动仲裁工作效率不断提高,服务当事人能力显著增强。